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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補習班收據退費規定更新
發表日期:2015-01-19 12:49:28
臺北市補習班退費規定說明 一、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4條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從優退費 (適用於103年1月6日起簽約者)。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60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95。 但所收取之百分之5部分超過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第59日至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90。 但所收取之百分之10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三)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 總額百分之70。 (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3分之1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 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50。 (五)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3分之1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 ●補習班違反「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7條第3項應依各期分別收費之規定,其收費超過 分期規定者,該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 ●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定開課日,並以該課程 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 ●學生課程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以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 ●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前項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二、補習班有下列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致未能開班上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公告並通知學生,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7日內, 全額退還已繳之費用。 (二)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於課後因故停班或停課者,應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 (三)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而有前2款之情形者,補習班應自事實發生日之 次日起10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但經學生同意以補課、 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