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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性貸款分期支付學費應記載事項修訂
發表日期:2015-04-09 14:46:17
根據行政院消保處於103年7月3日召開審查『短期補習班服務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第三次會議的會議決議,有關第2款「(二) 繳費方式」修正如下: □一次全部繳納。(於○○年○月○日前繳交) □分期繳納。 1.修業期限逾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以上者,應分為三期。 每一期不得逾六個月。 2.分幾期與繳納時間、金額應明列。例如:第1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元, 第2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元…..。 □辦理銀行消費性貸款分期支付:總金額 元,期數 ,月付金 , 甲方知悉並同意下列事項: 1.充分了解本次購買補習課程之費用係以 (貸款機構名稱)消費性貸款 (以下稱「消費貸款」)作為支付方式,並瞭解此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 款項將依甲方之指示逕予撥入乙方指定之專用帳戶。 2.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日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方式向乙方及貸款機構 取消該筆貸款。 3.辦理消費貸款需遵守貸款契約之約定,依契約按期繳款,否則將延伸信用問題。 4.辦理消費貸款,中途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 額外要求收取費用。 5.如遇乙方歇業、停業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甲方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消費性 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處理。 6.甲乙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乙方能証明因可歸責於甲方支事由終止或解除 契約者,應由貸款機構逕向甲方收取未到期部份之分期款,消費貸款亦同時終止或解除。 本人充分了解並知悉辦理消費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糾紛或爭議, 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學生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