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補習教育全國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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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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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發表日期:2015-03-12 10:38:26

   教育局針對補習班性騷擾防治自主管理機制,將列入稽查重點考核。依性侵害防制法第七條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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