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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銀行消費性貸款支付補習費才有保障
發表日期:2015-04-24 11:20:36

        有鑑於多年來消費者分不清楚『融資公司』或『銀行』辦理貸款方式分期繳交補習費的權益差異,以至於日後因「補習業者歇業、倒閉」或退費時衍生「退費爭議」,甚至遭到因『融資公司』轉賣債權後被討債公司追討的困擾。行政院消保處於103年7月3日召開審查『短期補習班服務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第三次會議的會議修訂,辦理消費性貸款分期繳交補習費用,應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監管之銀行辦理,始能獲得「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處理保障。

註記: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附件

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

________銀行(以下稱「本行」)依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之規定,提供本聲明書。

       一、借款人因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而得向本行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消費性貸款,係指符合下列兩項要件者:

(一)本行與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進行「策略聯盟」、「共同推廣」或其他合作關係,由本行為借款人購買該商品或服務之價金提供消費性貸款服務。

(二)貸款撥付流程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消費性貸款金額由本行直接撥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指定之帳戶內。
  2. 本行撥款前,先洽請借款人填具取款條,由本行將消費性貸款金額撥付借款人本人帳戶內,再憑該事先徵提之取款條,將消費性貸款金額轉匯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指定之帳戶內。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借款人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商品或服務之提供非屬遞延(預付)型。

(二)商品或服務屬投資性質者(例如創業加盟)。

(三)因商品或服務之瑕庛、贈品、保固或售後服務而引起之爭議。

(四)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已依法令或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提供消費者履約保證責任。

三、本聲明書第一點所謂「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經法院宣告破產。

(二)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

(三)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經主管機關認定歇業。

(四)經法院裁判書敘明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有無法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事實。

(五)其他足資證明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之訊息或資料。

 

四、借款人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作業處理程序:

(一)借款人提出申請:

1、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發生不能依約繼續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事實時,借款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於繳款截止日前,向本行提出停止繼續付款之申請:

(1)借款人與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簽訂之買賣或服務契約、購貨證明或收據等憑證。

(2)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證明文件,例如有商品或服務使用紀錄之收據及表單、會員卡或晶片卡、上課證、電信帳單……等(借款人如無法提供者免附),及借款人向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催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存證信函。

2、本行於借款人提出申請至審查核定准駁之期間,借款人之應付款應以爭議款處理,不得將借款人逾期繳款紀錄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亦不得對借款人進行催收。

(二)本行進行審核:

本行應依借款人提供之書面文件及其他資料予以查證是否符合本聲明書第三點(一)至(五)所定任一「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之情事。

1、申請通過審核者:

(1)依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比例計算借款人免予支付之金額。已獲商品或服務提供之比例部分金額仍應支付。

(2)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比例無法計算者(例如終身會員、補習班之保證班、借款人及銀行皆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以計算未獲提供之比例……等),以借款人提出申請之時點為基準,在該時點後各期未繳之款項,借款人無須繳納。但如有新事證足以證明借款人有繼續獲得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時,借款人應繼續繳付貸款本息。

2、申請未通過審核者:

(1)本行應附正當理由通知借款人其申請未通過審核。

(2)借款人於接獲前述通知後,應立即繳付應付款項,並應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依貸款契約約定之利率計算利息予本行。

(3)本行可恢復催收,如經本行催收,借款人仍不繳款,本行應報送逾期繳款紀錄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五、借款人於申請停止繼續付款時,如屬逾期放款戶或已經本行訴追者,仍可依本聲明書之約定向本行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但未獲提供商品或服務前產生之逾期放款仍應依約繳納。

六、借款人聲明,借款人除依本聲明書之約定有得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情事外,借款人與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間就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有所爭議時,應逕向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本行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七、借款人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與本聲明書之約定,按時繳納各應付款項者,本行得依法令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相關資訊,借款人與保證人明瞭此將可能影響借款人及保證人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之權利。

借款人及保證人已收到並已詳細閱讀本「聲明書」,特此聲明。

借款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保證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本聲明書乙式___份,一份由銀行留存備查,其他交由借款人及保證人收執。)